作为一种实质规范性的立场,我们对这个问题必须通过提炼具体的实践前提与规则才能回答。
对于中国宪法的不成文性,政治宪法学者基本上是予以排除的,陈端洪、翟小波对1982 宪法的解释坚持的都是成文宪法的逻辑前提,只是对成文宪法的具体原则与体制模式进行了不同于主流进路的解释而已,而高全喜教授尽管在《立宪时刻》一书中调用了英国的不成文宪法的概念资源,但对于革命党人的成文宪法逻辑以及1982 宪法本身的成文性并无异议。在这样的一个时代,我们的宪法学知识生产的有效性就不取决于你移植于哪个国家的宪法学术,你在内部学术逻辑上是否自洽一致,那是作为学者的自我满足,而是取决于你跟这个时代什么样的问题、什么样的制度进行对话与互动。
所以完全取决于你的分类或者你的职业主义的观察,你会放大你的路径里的主体、行为以及相关制度要素的作用,把它们作为这样一个制度进步的最主要的标志来加以肯定甚至神话化。最后一点就是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我觉得飞龙最后讲的八个支柱,人家可能会问为什么不多不少正好是这八个,你是不是做到了完备性?同时你内部是怎样的和谐的结构把它组织起来的?如果是在我刚才讲的政治宪法结构里面他的不同的原则可能有不同的意义,而且相互之间的关系得到更加恰当的梳理。刚才飞龙讲,今天请到了研究政治学领域的评议嘉宾。但实际上,认真对待包括序言和总纲在内的宪法全部文本,恰恰是规范宪法学或者宪法解释学的任务,而且这种认真对待本身已经是一种解释方法。但是我所在乎的并不是在山顶上所看到的太多的风光,我在乎的是大地的温度,我在乎的是冲锋时号角的明快节奏。
我将这样一种更为合理化的政治宪法学规范基础命名为保守自由共和主义。在这里还必须补充一个必要的背景性因素,即强世功的宪法社会学研究对宪法学界主流认知政治宪法学的影响。1949年6月底,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全面阐述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施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
一、专政:经历理论旅行的概念专政(独裁)和宪政相对,是颇具卡里斯玛色彩的国家治理体制。有统计表明,改革开放前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人数高达上亿。其次,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专政条款已不能适应当代社会变迁。刘山鹰认为,专政条款只能在共产党领导这个特定意义上理解才对。
《论十大关系》中毛泽东开始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并认为其未过时。因为三十年来宪政理念已被社会乃至学界广泛认同,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之一,所以,宪政和专政的学理矛盾,在现实中就表现为中国政治社会实践同宪法文本之间的冲突。
人民民主专政重新回到党的决议文件中是在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其次,人民民主专政在制度上渊源于二战后的人民民主(联合政府)制度。这种紧张一方面可通过宪法解释,另一方面通过提出新的理念,如三个代表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来消解。我国主张宪政的学者通常回避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宪政思想同我国宪法专政条款之间的内在张力。
对此抵牾,郭道晖、马岭等学者试图通过区分专政和专政手段、法律制裁两概念的方式来予以缓解。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首次提到无产阶级专政,指称一种在革命之后短时期建立的工人阶级国家。这种专政是……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列宁主义传入中国后,劳工专政无产阶级独裁政治等概念在中共党内开始出现。
但作为执政党,特别在已经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宪治国等目标的情况下,就应当讲宪政。独裁者(dictator)体制是古罗马一种与紧急状态相联系的临时统治状态。
不论民主还是专政,在毛泽东时代都具有动态性和工具性。之后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还提出一个将宪政、民主、专政勾连起来的著名论断:宪政就是民主政治,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
1949年1月,毛泽东对苏也明确表示,人民民主专政究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列宁将专政作为先进者镇压落后者的日常政治常态。如何对人民民主,如何对敌人专政,宪政与专政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一道无法回避的坎。与此相类似,五四《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在七五、七八《宪法》中国体均表述为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概念被废弃。在文革时期,无产阶级专政变成配合领袖革命意志的重要工具。
本文发表于《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6期八二宪法三十年:历史与实践笔谈,发表时题目改为《专政与宪政》,引用请参考发表稿。之后关于两种专政的提法及关系,在八二《宪法》制定过程中曾是争论的话题,并最终确定了现行的折中表述。
江平曾尖锐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后将和专政条款产生规范冲突。苏联为控制社会主义阵营,提出人民民主制度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规定,推动东欧等人民民主政权逐渐改组为共产党单独执政。
民主主体和专政对象会随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变化,这种政治性区分缺乏客观标准,仅取决于政治权威的需要和意志。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说法,在西方直到波拿巴时期,专政一词才具有了贬义。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党时期旨在夺取、巩固政权,讲专政是可以理解的,也是适宜的。二、人民民主专政是毛泽东时代的产物首先,从人民民主专政提出过程看,其有别于无产阶级专政。近代欧陆一些宪法中,都有最高行政官在紧急状态下的专政条款,如《魏玛宪法》第48条的总统专政。职是之故,对中国语境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学说的发生史加以梳理则实有一定之必要。
1948年6月,毛泽东指示重印列宁的《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在第二章前言中,其提出:今天在我们的中国,则不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乃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社会与建立各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国家,而无产阶级专政则是推翻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而《党章》也对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做了扩展,试图解决有产者阶层的政治身份和参政问题。
因此,被看作是一种阶级斗争策略。宪法应当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做与时俱进的变化,以适应三十年来民主宪政发展的要求。
毛泽东对专政的理解,主要囿于列宁主义的专政观。三、传统专政观已经不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毛泽东的政治遗产需要扬弃。
但是,当一切宪法解释的手段被穷尽,就有必要对专政条款进行修改,将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改为人民民主宪政。马克思把无产阶级专政作为过渡时期的国家形态来论述,在其中并没有专制、极权主义的内涵。因此,我国相继提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指导思想,但这些理论与建立在泛革命思维上的专政条款都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所谓良性违宪说实际就反映了这种张力。他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中,主要从阶级斗争角度界定专政:一切革命的阶级对于反革命汉奸们的专政,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要的国家。
但是,在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对党内高层发出的《关于目前政权性质问题的指示》明确表明:即使五四《宪法》在国体表述中保留人民民主的提法,但政治实践中,国家政权的性质已经变为无产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专政。进入专题: 宪政建设 。
獨裁(Dukusai)是日语中的汉字,被用来翻译Autocracy、Despotism,后传入中国,在中国共产党革命过程中,专政与独裁形成了表意上褒贬的分工。如在毛泽东那里,专政往往用来指革命政权的形式,独裁则用来形容反动势力。
《共同纲领》第1条这样表述新中国的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这种紧张一方面可通过宪法解释,另一方面通过提出新的理念,如三个代表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来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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